• 一造辯論
在第—、二審法院,案件原則上均是採言詞辯論方式進行審理,也就是法院會通知或傳喚雙方當事人,在指定的審理期日到法院進行辯論,並於辯論終結後擇期宣判。如果當事人在收到法院的通知書或傳票後,
沒有正當理由而未到法院開,在
民事訴訟,法律賦予到場的一方可聲請單方辯論而為判決,以避免案件的拖延,此即為「一造辯論」的判決。
至於
刑事訴訟方面,因攸關論罪科刑等因素,為保障被告權利,在第一審程序,只允許法院在被告所犯為「應科拘役、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」等案件時,才能依職權請檢察官為「一造辯論」而為判決;但在第二審程序,因先前曾進行第一審程序,已使被告有辯明的機會,故法院對於經合法傳喚的任何案件,均可
以依職權請檢察官為「一造辯論」而為判決。